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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网,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2]173号文件精神,更名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2]173号文件精神,更名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九)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十)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告,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一)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网络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并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并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的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办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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