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983年9月15日,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同年10月29日,江西省审计局成立(1994年9月2日更名为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审计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的规定,江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省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和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全省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负责风险总托底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授权的中央驻省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地厅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设区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审计厅(局)历任厅(局)长是:王仲发、池宝库、李海泉、伍自尧、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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